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12544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2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彭本贵与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7日解除;二、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彭本贵、彭本法返还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西侧,骆岗镇盛大村新庄的房屋;三、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本贵、彭本法租金65417元及房屋占用费(按月租金12500元标准,自2020年8月8日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四、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本贵、彭本法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欠付租金65417元及占用使用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五、驳回彭本贵、彭本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8元,由彭本贵、彭本法负担900元,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711285121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