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1********1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1336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2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037.16元、利息人民币1008.77元、罚息人民币1483.86元、复利人民币94.49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3.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盛华对被告姜明玲的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李松青在人民币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姜明玲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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