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2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5358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清军、陈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264120.73元,支付利息489045.96元,本息共计2753166.69元,以借款2264120.7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8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王建海、杨建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建海、杨建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清军、陈美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9426元,由被告周清军、陈美玲、王建海、杨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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