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旭光石英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1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再9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宋伯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958521.1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为295786.9元,后续利息、罚息从2017年10月11日起按照案涉金融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陆化珍、高亚、郭剑英、马志宇、刘莉、徐州旭光石英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徐州威凡服饰有限公司对宋伯河的上述债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970元,由宋伯河、陆化珍、高亚、郭剑英、马志宇、刘莉、徐州旭光石英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徐州威凡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宋伯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8256182048X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邳州市炮车镇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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