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2********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548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2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道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春借款本金575028.94元;二、被告卢道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春自2019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575028.94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汪田华、曹运香对被告卢道宝应支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汪田华、曹运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道宝追偿;五、驳回原告杨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卢道宝、汪田华、曹运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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