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娟锋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2********12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29民初1168号 | 
| 案号 | (2021)晋0829执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英存与被告赵娟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2.48%,罚息按年6.24%,从2020年7月31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赵超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超峰承担债务后,可向被告胡英存、赵娟锋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