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1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554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3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20年1月7日,被告刘晨、郝敏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贷款本金840078.23元,逾期部分本金5299.65元,利息22370.72元,罚息787.4元,逾期合计28457.77元。被告刘晨、郝敏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部分(具体数额以原告还贷系统生成数据为准),原告同意被告按原贷款合同继续履行。自2020年6月起,被告刘晨、郝敏应于每月10日前足额偿还当期银行贷款,具体数额以原告还贷系统生成数据为准;二、被告刘晨、郝敏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律师代理费44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4000元;三、如二被告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如二被告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原告还贷系统生成数据为准)及律师费55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徐州润阳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晨、郝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涉案房产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之日止;如因二被告未履行该调解协议,导致徐州润阳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徐州润阳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二被告追偿;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2元,减半收取6491元,保全费35000元,共计11491元,由被告刘晨、郝敏承担。该款被告刘晨、郝敏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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