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2798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3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安天飞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威伟、董立华、汪可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8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880元,由被告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威伟、董立华、汪可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时间
2017-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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