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长山化工助剂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民终1988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6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施琴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建良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代理费35200元;二、袁昌达对上述第一项施琴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助剂厂对上述第一项中施琴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建良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施琴仙、袁昌达、助剂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7元,合计31654元,均由施琴仙、袁昌达、助剂厂负担(陈建良已预交,施琴仙、袁昌达、助剂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陈建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8-16
发布时间
2018-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0281执6020号
立案日期
2018-08-16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77924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袁昌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142263666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阴市城东街道长山白屈港闸南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