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3********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9民终856号
案号
(2021)晋0931执恢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建荣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从2012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原告高建荣直至200万元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以物抵债作价15万的现代牌越野车的价款及2014年已经归还原告的10万元在被告支付本息时应予扣除);二、驳回原告高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吴建平负担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吴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建荣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从2012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原告高建荣直至200万元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支付本息时应予扣除已支付的491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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