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3********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9民终856号 |
案号 |
(2021)晋0931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建荣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从2012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原告高建荣直至200万元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以物抵债作价15万的现代牌越野车的价款及2014年已经归还原告的10万元在被告支付本息时应予扣除);二、驳回原告高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吴建平负担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吴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建荣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从2012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原告高建荣直至200万元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支付本息时应予扣除已支付的491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