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民初513号 |
案号 |
(2018)桂0521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购货款人民币468600元;三、被告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058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578元,由原告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9元,被告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619元。申请费人民币4220元,由被告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和申请费原告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属被告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的部份,由被告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桂0521执70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18019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晓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056757045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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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南区25幢123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