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4643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2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新现机电有限公司、惠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欠息45551.11元、罚息(至2020年7月14日为2220.83元,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的复利(至2020年7月14日为101.16元,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4555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6%上浮50%计算)。二、无锡市新现机电有限公司、惠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律6师费损失672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6元,减半收取7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18元(此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预交),由无锡市新现机电有限公司、惠建国负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市新现机电有限公司、惠建国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新现机电有限公司、惠建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