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5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2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9金晨塑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169866.61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19866.6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9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市华进贸易有限公司在何有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1/8范围以内承担清偿责任,徐州市华进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何有娟追偿;三、被告厉业芬在何有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1/8范围以内承担清偿责任,厉业芬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何有娟追偿;四、被告徐州运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何有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1/8范围以内承担清偿责任,徐州运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何有娟追偿;五、被告崔凯在何有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1/8范围以内承担清偿责任(从中扣除25034.49元),崔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何有娟追偿;六、被告江苏省天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何有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1/8范围以内承担清偿责任,江苏省天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何有娟追偿;七、被告王志强在何有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1/8范围以内承担清偿责任,王志强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何有娟追偿。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有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