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恒旭达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1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105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6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3624338】。被告郑钟侨、郑满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4413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3日,利息(含罚息)192900.94元,复利21188.87元;后续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上浮50%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肖纯楚、肖玉文对被告郑钟侨、郑满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纯楚、肖玉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钟侨、郑满真追偿。 被告东莞市恒聚达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旭达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郑钟侨、郑满真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恒聚达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旭达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钟侨、郑满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肖纯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61591159C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樟木头百果洞新铁路货场塑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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