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84********2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刑初185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超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栖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146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段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朱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陶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章文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二十九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害人尚未偿还的本金,扣除其因本案所遭受的损失,尚存在差额的,依法予以追缴。(详见附表1)八、各被害人损失扣除案发后陈超凡、段磊退赔被害人及玖信公司发还被害人部分,在冻结在案的陈超凡、彭峰账户资金中予以追缴。(详见附表2)147九、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陈超凡处查扣文件10张、银行卡7张、文件袋4份、工牌1张、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十、查封的房产、车辆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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