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3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1357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建忠、窦月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49561元;同时被告李建忠、窦月香应当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李建波、白红梅、李胜、刘淑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建波、白红梅、李胜、刘淑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忠、窦月香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9733元,由被告李建忠、窦月香、李建波、白红梅、李胜、刘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