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823民初2014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然2019年底前房屋委托经营收益即欠付房租89847.56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由被告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王然已支付的代理律师费10000.00元、车费276.00元计10276.00元;三、被告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8.00元,保全担保费1500.00元,保全申请费2070.00元计9518.00元由被告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23094622010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清江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