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恒旭达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1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978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6651660】。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唐智华双方确认, 双方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东莞分行)贷字(2015)第(sw20151126000181 )号], 截至2017年12月21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 唐智华发放如下贷款:序号借款人合同号发放金额发放日到期日年利率1唐智华sw201511260001811500000 元2016/1/282017/1/287. 308现上述贷款均已逾期,截至2017年12月21日,唐智华尚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贷款本金合计 1294532.4元,利息(含罚息)合计128872.34元,复利5796. 11元。二、唐智华承诺按以下分期计划,分期偿还上述欠款:唐智华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唐智华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28日前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20000元。 并限于36个月内结清全部贷款本金及罚息、复利(罚息及复 利具体以归还时银行系统数据为准);本案一审诉讼费16511.1元由唐智华承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垫付,唐智华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二审诉讼 费由预交方自行承担;所有款项均付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指定收款账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指定收款账户如 下:帐号:4512100000025户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本条所约定的期限均为款项到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账户的最后日期。三、廖爽、肖纯楚、肖玉文、东莞市天禄塑胶化工有限 公司、东莞市恒旭达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对唐智华的上述债务(含一审诉讼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如有任何担保人为借款人垫付了涉案款项或代为清偿了相关债务,代为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其他任何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唐智华、廖爽、肖纯楚、肖玉文、东莞市天禄塑胶 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旭达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还款义务,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 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有权立 即就全部贷款本息、一审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本调解协议自本案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为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肖纯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61591159C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樟木头百果洞新铁路货场塑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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