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502********4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2762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6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4601709】。一、被告东莞市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众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4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94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129433元为限)ニ、被告安静对被告东莞市诺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4.33元、保全费1167.17元,共计2611.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