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4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0民终2011号 |
案号 |
(2021)鄂1087执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7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松滋市金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5万元并支付利息103530元,并从2020年5月2日起以其中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3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上诉人松滋市金鼎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第二项义务,被上诉人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公司部2018抵字00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列抵押财产[松工商押登字(2018)第3号]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审被告松滋市三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松滋市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在编号为公司部2019年借字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项下的所欠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向被上诉人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松滋市三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松滋市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审被告沈巧荣、陆敏、文泽民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本息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巧荣、陆敏、文泽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松滋市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追偿;7六、驳回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