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4********5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404民初340号 |
案号 |
(2021)鲁0404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庆开支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赵利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赵利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宗强追偿;四、驳回原告马庆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20元,保全费1 020元,计款3 440元由被告胡宗强、赵利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