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4********5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404民初340号
案号
(2021)鲁0404执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庆开支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赵利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赵利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宗强追偿;四、驳回原告马庆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20元,保全费1 020元,计款3 440元由被告胡宗强、赵利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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