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凤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8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2民初1611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1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尚凤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海英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50元,由尚凤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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