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5********1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执27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晓军、吴洪杰、王卓、镇江市蓝莓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益鹏借款1000万元、利息78.9041万元,并自2014年4月5日起按照年息24%向原告朱益鹏给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朱益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0元,由原告朱益鹏负担4000元,由被告吴晓军、吴洪杰、王卓、镇江市蓝莓眼镜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吴晓军、吴洪杰、王卓、镇江市蓝莓眼镜有限公司应在给付本案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181执168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879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