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志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9民初1970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志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41743.62元、利息4755.72元、违约金2087.1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080.42元,合计人民币52666.94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以后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止,息随本清);二、如被告侯志平未按上述第一项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对被告侯志平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f12w33)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应收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95元(已减半),由被告侯志平负担585.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负担219.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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