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祥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2********7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288号 |
案号 |
(2016)粤1973执4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宇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和美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3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孟祥国对被告东莞市宇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元,由被告东莞市宇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孟祥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发布时间 |
2016-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