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6********1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润南商初字第00051号
案号
(2015)润执字第01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丽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罚息54288.16元(截止到2015年2月12日,此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镇江丽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被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沈洁、吴志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6275元,由被告镇江丽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沈洁、吴志强对被告镇江丽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时间
2015-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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