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晶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7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11民初3776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聂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天鸿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848.61元(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为11,848.61元;后续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聂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天鸿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被告聂晶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