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6********0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11民初2419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优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7,589.85元,违约金 11,1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计 1,437 元,由被告刘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