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74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02民初7321号 |
案号 |
(2021)皖1502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仁兵、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贾仁兵、胡静承担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郭伟永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六安市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