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燕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921********3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舟岱商初字第00141号
案号
(2013)舟岱执民字第00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舟山岱山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岱山县宏源彩印包装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借款本金35万元,支付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截止2012年4月10日利息32 649.02元及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按月利率9.09‰计付的利息,并支付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6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潘燕君、潘照国、张送庆、王桢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 040元,减半收取3 520元,由被告岱山县宏源彩印包装箱厂、潘燕君、潘照国、张送庆、王桢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3-02-26
发布时间
2014-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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