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东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2********4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90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3628975】。一、被告刘东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454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3日,利息(含罚息)13598.28元,复利738.75元;后续利息按照固定月利率1.1%计算,后续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1.65%标准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东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40.69元、保全费1566.89元,合计6007.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东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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