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5********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25903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5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方敏向申请执行人萧冠业清偿借款本金726314.38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方敏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18日为203368.02元)、律师费36800元、诉讼费6488元,合计972970.4元;二、申请执行人萧冠业有权就抵押物即被申请执行人方敏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盛华路2号瑰丽苑201房及车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305077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2)第易23259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至三项暂共计97297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