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5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4833号
案号
(2021)苏0211执9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借款本金87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025.07元、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日为1043.1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日为44.36元;自2020年11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2025.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严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律师费1131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1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2231元,由被告严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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