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伟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6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3553号
案号
(2021)苏0211执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钱伟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顾兴德归还借款本金60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60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顾兴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钱伟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顾兴德负担557元,由钱伟星负担5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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