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0760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崔云借款本金21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本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崔云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1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本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崔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原告崔云负担25元、被告胡静负担2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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