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文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0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2640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国军、石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4629元,支付利息94808.93元,本息共计429437.93元;并以借款本金334629元为基数,按借款借据记载的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2020年5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二、被告张文东、孙瑞芳、黎占军、朱秀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文东、孙瑞芳、黎占军、朱秀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国军、石玉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国军、石玉萍、张文东、孙瑞芳、黎占军、朱秀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