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1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2225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丽娟、钱建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唐红伟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唐红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8270元(此款已由唐红伟预交),由沈丽娟、钱建明共同负担(唐红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70元本院予以退还,沈丽娟、钱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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