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3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91民初1635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明、李成上、李立付、张春华、李艳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82000元;二、被告尤彬、李伟、宫学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李明、李成上、李立付、张春华、李艳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64000元;三、驳回李明、李成上、李立付、张春华、李艳春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公告费人民币1060.5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430.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明、李成上、李立付、张春华、李艳春负担人民币743元,由被告尤彬、李伟、宫学磊负担人民币4458元,由被告魏峰负担人民币22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