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1378号 |
案号 |
(2017)皖0104执2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1192431.72元;二、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4日起以代偿款11192431.72元为计算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三、、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李辉、张洁对上述一至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李辉、张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四、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李辉、张洁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宁字第00042069号、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969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00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李辉、张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五、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李辉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字合包字第815000637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00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李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3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李辉、张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8-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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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晏存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80830971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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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4号标准厂房2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