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军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8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7775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军文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苏军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8186元。三、苏军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定金5万元。四、苏军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6万元。五、苏军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9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装修损失21万元。六、苏军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1000元。七、驳回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1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14111元,由原告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68元,由被告苏军文负担80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