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时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1********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2673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17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传宇、罗时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4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埠支行借款本金270000元、借款利息17448.35元以及逾期罚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3.56%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埠支行对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卢氏祠村房产(房产证号47163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被告胡传宇、罗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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