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3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2984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告及被告张超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9月12日,被告张超尚欠原告租金本金101.108218万元(保证金及保险押金共14万元已冲抵租金本金),逾期利息15.7321万元。二、被告张超欠原告上述租金本金101.108218万元,由被告张超自2019年2月至2023年7月,分54期向原告支付,每月为一期,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前,具体还款金额为:第1期还款金额为1.108218万元;第2至19期,每期还款金额为1万元;第20至50期,每期还款金额为2万元;第51期至54期还款金额为5万元。三、关于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收车费用0.8万元、gps定位系统加装费0.5万元,共计1.3万元,由被告张超于2018年9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5.7321万元,原告同意减至5万元,由被告张超于2018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四、待被告张超支付完毕上述第三条所述收车费和gps定位系统加装费后,原告同意被告张超将涉案车辆赎回。gps定位系统一旦加装,在付清所有欠款前,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私自4拆除。五、对上述所有款项,被告张超与郑美丽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郭江伟、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张永利、郑淑峰、丁明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消第三条中所述的减免优惠条件,并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七、在所有款项付清前,本案涉案车辆所有权仍归原告,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采取锁机、收回车辆等措施督促被告履行义务。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0.7658万元、保全费0.5万元,共计1.2658万元,由被告张超负担(被告张超于2018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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