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丰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622********2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602民初366号
案号
(2021)晋0602执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丰建国、刘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贷款本金24685.05元及截至2020年3月13日的罚息及复利8984.26元,合计33669.31元(此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邢海兵、付云霞、韩文霞、李小兰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建国、刘晓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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