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4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1民初179号
案号
(2018)苏1111执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广旭、蒋琴芬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1月2日的利息528683.15元,合计5528683.15元(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按银镇字/第153002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吴广旭、蒋琴芬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400000元、截止至2017年1月2日的利息339554.65元,合计4739554.65元(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按2015银镇字/第811052015821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三、被告吴广旭、蒋琴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87477元。四、被告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被告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广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吴广旭、蒋琴芬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对被告吴广旭、蒋琴芬所有的房地产(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25795号、丹国用2012第0394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如被告吴广旭、蒋琴芬未能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对被告吴吉洪、邓家英所有的房地产(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03964号、丹国用2004第46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86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被告吴吉洪、邓家英、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吴广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34元,减半收取422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67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吴广旭、蒋琴芬、吴吉洪、邓家英、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1111执211号
立案日期
2018-01-15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502981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广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564261054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丹阳市司徒镇河阳沪宁高速公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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