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3949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1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450000元、利息100071.6元(含罚息和复利),合计7550071.6元(截止2016年11月1日),并按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全部还清之日前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吉洪、邓家英、吴广旭、蒋琴芬、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650元,由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吉洪、邓家英、吴广旭、蒋琴芬、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吉洪、邓家英、吴广旭、蒋琴芬、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支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时间 |
2018-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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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广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56426105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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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司徒镇河阳沪宁高速公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