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席怀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5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21民初175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天云、席国琴、黄学花、席怀忠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92161元(利息算至2017年7月21日),本息合计342161元,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两年内还清,被告姚天云、席国琴、黄学花、席怀忠每月至少偿还2000元本金,如超过三个月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日每月计息方式按照本金乘以月利率11‰计息;三、被告姚天云、席国琴、黄学花、席怀忠未在2019年8月1日前按照调解协议第一项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和罚息;四、如两年内被告姚天云、席国琴、黄学花、席怀忠未按照调解协议第一项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学花、席怀忠名下位于大武口区裕民北路帝景家园22幢1单元2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403060号)拍卖、变卖价款中的2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按姚天云、席国琴、黄学花、席怀忠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平罗沙湖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3661元,由被告姚天云、席国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