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相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9********1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3民初8915号 |
案号 |
(2021)皖0103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相东、桂林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678890.01元、利息54456.97元、罚息19508.21元、复利4417.39元(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之后的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6125%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612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梅相东、桂林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林光举、董严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梅相东、桂林玉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67元,由被告梅相东、桂林玉、林光举、董严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