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7********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黔0103执恢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彭峰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贵阳鑫鑫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彭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支付给原告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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