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九龙沟山泉水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1328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1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宝宋、王博欠原告张良借款本金5000000元,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3100000元,自愿承担律师费100000元,合计8200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之前偿还10万元,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偿还10万元,于2020年9月20日之前偿还10万元,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于2021年2月2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于2021年3月2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于2021年4月2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于2021年5月20日之前偿还90万元;二、在被告实际清偿之前,原告有权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律师费不计入本金);三、被告王宝宋、王博如有任意一期未能足额履行,原告张良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邳州市九龙沟山泉水厂、祝仰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4000元,减半收取计32000元,由被告王宝宋、王博负担(于2020年7月20日前随案件款一并付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737834923G |
登记机关 |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邳州市铁富镇艾山九龙沟旅游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