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7********5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5582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云区偿还借款9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4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郭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云区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何云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83元,合共2659元,由被告郭俊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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