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7********5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7民初5582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云区偿还借款9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4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郭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云区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何云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83元,合共2659元,由被告郭俊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